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第五届
会费收取管理办法
(草案)
第一条 总则
为保障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,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,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、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,加强会费管理,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,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依据
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、本会章程,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,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,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三条 会费标准
1. 普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2000元/年;
2. 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为3000元/年;
3. 常务理事单位、监事长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为5000元/年;
4.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为8000元/年。
第四条 协会提供的基本服务:
1、会务服务
受邀参加协会日常活动;
参加协会会员大会;
参加协会理事会会议及理事单位的相关活动;
受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活动(如论坛、展览会、商务考察等);
受邀参加协会合作伙伴主办的活动(如论坛、展览会、商务考察等);
受邀参加协会合作伙伴主办的活动。
2、公共关系服务
政府关系协调、沟通;
媒体关系协调、沟通。
3、宣传服务
企业风采展示、人物专访(协会微信平台、网站等);
4、商务服务
获取协会提供的项目信息,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商务考察;
在协会平台(微信、网站等)发布企业项目信息、招聘信息等(需经秘书处审核)。
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
1、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,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。
2、会费收取时间为: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,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。
3、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。
4.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,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。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。
5、本协会收取会费时,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、民政部统一印刷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6、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,严格按照规定收取、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。
7、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,并根据捐赠人、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期限、方式和用途,并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有关情况。
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
1、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;
2、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按照《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严格管理;
3、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;
4、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七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1、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召开会员大会,应当有2/3以上会员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2、除会员大会以外,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八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04月16日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